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3 日
- 當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貴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87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宜佶有限公司等3 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15,47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3,536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63,03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