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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2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段奇琬

原告
勝晟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前鋕
被告
日商喜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野常博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商喜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3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21,2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547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75,0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段奇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科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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