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30號
- 原告
- 凱旋天下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簡駿宏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東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8萬0394元【詳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0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萬02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