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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3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夏一峯

原告
凱旋天下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簡駿宏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東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8萬0394元【詳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0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萬02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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