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9 日
- 當事人精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志聲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4號 原 告 精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聲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國璋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8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