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龍俊源即洺洽商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07號 原 告 龍俊源即洺洽商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苙茗生技有限公司、黃鈺茹、王俐文、楊東錡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6,9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7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