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實懿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黃百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29號 原 告 實懿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百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丞寬工程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67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萬6313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3萬51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4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