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29號
- 原告
- 實懿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百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丞寬工程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6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萬631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51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4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