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1 日
- 法官李悌愷
- 法定代理人黃秋江
- 原告聖傑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被告冠龍塑膠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50號 原 告 聖傑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秋江 訴訟代理人 賴協成律師 張晁綱律師 當事人(被告冠龍塑膠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808,20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8,2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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