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官林金灶
- 法定代理人李宜蓁
- 原告勤耕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64號 原 告 勤耕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宜蓁 訴訟代理人 謝博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豪毅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第1 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67,05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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