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6 日
- 當事人恆美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楊淑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73號 原 告 恆美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源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101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12,002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7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0,29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到院(請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請求權基礎法條依據、證據),另備繕本1份逕以雙掛號寄 送被告,並檢具掛號回執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