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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7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蔡孟君

原告
翊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志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雨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8,26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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