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翊瑞有限公司、徐志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76號 原 告 翊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志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雨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8,26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