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官曹宗鼎
- 法定代理人黃政勇
- 原告玉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82號 原 告 玉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勇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王嘉、陳佩柔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請查報臺中市○區○村路○段00號4樓之2 L03室房屋之標的 價額(如:房屋稅籍資料、房屋價值鑑定報告、最新市場買賣交易行情資料或該建物鄰近交易成交價證明、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到院,以利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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