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8 日
- 法官夏一峯
- 當事人杰恩斯行銷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01號 原 告 杰恩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書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越物流包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8萬7250元【詳見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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