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鼎旺休閒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文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03號 原 告 鼎旺休閒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龍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明峻園藝企業社即謝鎮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7,730元。故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