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邱中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3號 原 告 邱中立 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磁微測股份有限公司、徐少軒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傅可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