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7 日
- 當事人張力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50號 原 告 張力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師父餐飲事業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