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權利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王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79號 原 告 王 琪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胖老爹炸雞有限公司、胖老爹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古仁川間請求返還權利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9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