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18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陳昱翔

原告
昌靖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建偉
被告
黃秀枝

陳佳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108年度台抗字第1042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2項規定行使撤銷權併依同條第4項請求回復原狀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除其請求除去法律關係之標的價額低於其主張之債權額,應以該標的之價額為準外,均應以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受利益,即其主張之債權額為準,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主張其對被告黃秀枝有票據債權新臺幣(下同)335,000元,並先位主張被告黃秀枝與被告陳佳昱間,就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352建號建物之買賣關係不存在,應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黃秀枝所有;備位主張被告間上開買賣及所有權移轉行為為無償之詐害債權行為,應予撤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黃秀枝所有。先位聲明部分,原告係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被告黃秀枝對被告陳佳昱主張依民法第87、113條規定請求塗銷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回復登記為被告黃秀枝所有,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值為斷,經本院調取被告陳佳昱之財產資料,可見系爭房屋價值為136,200元、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1,250,800元,合計為1,387,000元,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387,000元。就備位聲明部分,原告對被告黃秀枝之債權額335,000元,低於其請求除去法律關係之標的價額(即系爭不動產之價額1,387,000元),是此部分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為335,000元。原告先備位聲明為選擇關係,應以其中價高者定訴訟標的價額,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87,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卉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