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7 日
- 當事人郭世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27號 原 告 郭世滄 上列原告與被告居易翔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張智勝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