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股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黃慕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49號 原 告 黃慕藎 上列原告與被告士元加油機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零捌萬零貳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