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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7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李悌愷

原告
慕尼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君惠
被告
碧根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坤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為一定行為,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

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台幣(下同)165萬元

計算。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之金額為6,097,410元。本件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

價額核定為7,847,41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7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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