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慕尼黑社區管理委員會、林君惠、碧根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憲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72號 原 告 慕尼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君惠 被 告 碧根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坤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為一定行為,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台幣(下同)165萬元 計算。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之金額為6,097,410元。本件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價額核定為7,847,41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7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