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72號
- 原告
- 慕尼黑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君惠
- 被告
- 碧根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憲坤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為一定行為,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
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台幣(下同)165萬元
計算。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之金額為6,097,410元。本件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
價額核定為7,847,41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7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