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康巃軍、寶鴻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明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82號 原 告 康巃軍 被 告 寶鴻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仁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聲請對被告寶鴻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801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36,1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到院(請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請求權基礎法條依據、證據),另備繕本1份逕以雙掛號寄 送被告,並檢具掛號回執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