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台灣布魯克有限公司、楊勝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86號 原 告 台灣布魯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勝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恆昌盛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78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