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7 日
- 當事人臺中市新社區菇產銷班第七班、黃明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11號 原 告 臺中市新社區菇產銷班第七班 法定代理人 黃明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普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422,6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757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