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15號
- 原告
- 顏明賢
- 訴訟代理人
- 呂旺積律師
- 被告
- 琛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新賢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按原告起訴狀所載請求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2萬76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萬90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112年5月3日星期三前(含當日)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