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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29號

返還股份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林宗成

原告
陳黃綉合
訴訟代理人
謝文明律師
被告
永春不動產經紀業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
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李泰龍

上列原告對被告永春不動產經紀業股份有限公司(解散)請求確認股份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依每股面額新臺幣(下同)10元,核定為20,3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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