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股份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0 日
- 當事人陳黃綉合、永春不動產經紀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29號 原 告 陳黃綉合 訴訟代理人 謝文明律師 被 告 永春不動產經紀業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 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李泰龍 上列原告對被告永春不動產經紀業股份有限公司(解散)請求確認股份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依每股面額新臺幣(下同)10元,核定為20,3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