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36號
- 原告
- 益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敏雄
- 原告
- 魏麗珍
鄭耀森
紀貴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奇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9,397元(計算式:201,122+379,425+379,425+379,425=1,339,397),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