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益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鄭敏雄、魏麗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36號 原 告 益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敏雄 原 告 魏麗珍 鄭耀森 紀貴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奇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9,397元(計算式:201,122+379,425+379,425+379,425=1,339,397),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