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設計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漣漪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陳俞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4號 原 告 漣漪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俞丰 當事人(被告吉隆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設計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74,78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