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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4號

給付設計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李悌愷

原告
漣漪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俞丰

當事人(被告吉隆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設計服務費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74,78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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