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0 日
- 當事人楊軒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46號 原 告 楊軒芝 訴訟代理人 洪嘉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秀燕、蔡鶯兒即安昕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聲請調解時雖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惟系爭調解事件調解不成立,聲請人表明逕付訴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萬元【詳見調解聲 請狀之聲明第1項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0700元,原告調解聲請時僅繳納新臺幣2000元,尚欠新臺幣2萬8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