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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4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夏一峯

原告
楊軒芝
訴訟代理人
洪嘉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秀燕、蔡鶯兒即安昕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聲請調解時雖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惟系爭調解事件調解不成立,聲請人表明逕付訴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萬元【詳見調解聲請狀之聲明第1項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0700元,原告調解聲請時僅繳納新臺幣2000元,尚欠新臺幣2萬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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