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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50號

給付代工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吳金玫

原告
儷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茂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工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山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6,5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筆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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