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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51號

請求查閱帳冊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傅可晴

原告
陳亞倫
訴訟代理人
張鴻欣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嘉玲律師
被告
宇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宙霖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提出被告於民國106年5月17日起至交付查閱日止如起訴狀附表所列文件資料,供原告或原告所選任之人共同以閱覽、影印、抄錄方式查閱,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原告獲得勝訴判決時,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二、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傅可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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