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查閱帳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傅可晴
- 當事人陳亞倫、宇納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51號 原 告 陳亞倫 訴訟代理人 張鴻欣律師 張嘉玲律師 被 告 宇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宙霖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提出被告於民國106年5月17日起至交付查閱日止如起訴狀附表所列文件資料,供原告或原告所選任之人共同以閱覽、影印、抄錄方式查閱,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原告獲得勝訴判決時,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7,335元。 二、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傅可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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