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達利創意行銷企業社、廖政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77號 原 告 達利創意行銷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廖政棋 訴訟代理人 施尚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蕙茹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第1項記載 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1,83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7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