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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78號

給付委託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吳怡嫺

原告
達利創意行銷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廖政棋
訴訟代理人
陸皓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添富間請求給付委託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本件起訴雖以「達利創意行銷企業社」為原告,然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所載,「達利創意行銷企業社」組織型態為獨資商號,請原告確認是否更正原告為「廖政棋即達利創意行銷企業社」,並據以更正起訴狀所列之原告,如不欲更正,應具體陳明「達利創意行銷企業社」之組織型態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併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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