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銘倫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陳宗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81號 原 告 銘倫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翔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星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7萬 元【詳見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欄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23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