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1 日
- 當事人邁達特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李昌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91號 原 告 邁達特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即聚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昌鴻 上列原告因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旭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參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參仟參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