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2 日
- 當事人雅力企業有限公司、巫雅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12號 原 告 雅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雅琪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賴文記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686,097元(扣除違約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0,072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