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雲端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博弘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詩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67號 原 告 博弘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詩淵 上列原告因給付雲端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諾克威博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718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1,65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4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