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移轉出資額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1 日
- 當事人雲月汽車旅館有限公司、黃塏森、錢明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88號 原 告 雲月汽車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塏森 被 告 錢明志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錢明志間請求移轉出資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