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盧永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89號 原 告 盧永宏 陳靜妮 楊慧蘭 張志維 謝宗翰 賴秋鳳 簡銘宏 陳淑玲 何岡諺 趙承之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義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冠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62,2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2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