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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94號

工程履約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施懷閔

原告
天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瑋婷
訴訟代理人
黃聖棻律師

周秉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臺中市政府地政局間請求工程履約爭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5,05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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