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工程履約爭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天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王瑋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94號 原 告 天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瑋婷 訴訟代理人 黃聖棻律師 周秉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臺中市政府地政局間請求工程履約爭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5,05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