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10號 原 告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譽叡貿易有限公司、蔡政瑋、蔡枝春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01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扣除原告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18,023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