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林明宗即永續科技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25號 原 告 林明宗即永續科技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好樂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按原告起訴狀所載請求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萬7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112年6月12日星期一前(含當日 )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