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25號
- 原告
- 林明宗即永續科技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好樂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按原告起訴狀所載請求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萬7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112年6月12日星期一前(含當日)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92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好樂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按原告起訴狀所載請求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萬7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112年6月12日星期一前(含當日)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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