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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2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蕭一弘

原告
林明宗即永續科技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好樂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按原告起訴狀所載請求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萬7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112年6月12日星期一前(含當日)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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