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36號
- 原告
- 金龍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瓊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時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22,509元(依起訴時臺灣銀行美金牌告匯率為1:31.015計算,計算式為:美金448,896×31.015元=13,922,50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5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