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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5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吳怡嫺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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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峻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智媛即悅晴雲商行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76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8萬58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571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30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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