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51號
- 原告
- 立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景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綠島計畫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47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萬404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66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1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