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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64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王詩銘

原告
九上雲品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廖年峰
被告
九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志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

理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將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九上雲品社區」大樓地下停車場車道坡面,以附表所示方式修補完成。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有一定之財產價值,應屬財產權涉訟,原告應陳報可得利益為若干即主張修補完成所需費用為何之證據資料供參,以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徵收裁判費。

二、如原告未能陳報訴訟標的價額,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及補正資料,逾期不繳或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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