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貴鋒、寅藏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冠穎、鄭如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00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被 告 寅藏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穎 被 告 鄭如芬 謝官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112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45萬4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寅藏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略以:被告寅藏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寅藏公司)於民國110年7月9日以被告鄭如芬、謝官任為連帶保 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並訂立借據暨 約定書等為據,並約定應按月繳納本息,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全部一次清償,並給付違約金。被告寅藏公司使用票據已發生退票未清償註記,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其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應將全部未清償之債務即如附表所示之145萬440元及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全部一次清償。為此,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返還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抗辯略以: (一)被告寅藏公司部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被告鄭如芬、謝官任部分:均稱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證據不爭執,目前被告謝官任之財產已被原告查封,希望可以按之前約定按月還款。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及第478條前段定有明 文。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145萬400元,並簽立借據,約定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1.6%(即自111年11月12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合計為年利率1.34%+1.6%=2.94%;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合計為1.37%+1.6%=2.97%),如指標利率調整時比照機動調整,借款期間為110年7 月12日起至113年7月12日,約定按月繳納本息,被告若未依約按月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按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迄今尚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借 款、利息及違約金仍未清償。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1紙、簡易資料查詢2紙、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1紙等件為證。被告寅藏公司對原告主張之上開 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被告鄭如芬、謝官任對 原告主張之事實亦不爭執。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返還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借款及利息、違 約金,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45萬4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附表: 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附表 編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130萬5399元 自111年11月12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 2.94 自111年12月13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97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6月12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自112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 14萬5041元 自111年11月12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2.94 自111年12月13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97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6月12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自112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合計 145萬0440元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