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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00號

返還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曹宗鼎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被告
寅藏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穎
被告
鄭如芬

謝官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112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45萬4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寅藏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略以:被告寅藏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寅藏公司)於民國110年7月9日以被告鄭如芬、謝官任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並訂立借據暨約定書等為據,並約定應按月繳納本息,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全部一次清償,並給付違約金。被告寅藏公司使用票據已發生退票未清償註記,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其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應將全部未清償之債務即如附表所示之145萬440元及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全部一次清償。為此,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返還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抗辯略以:

(一)被告寅藏公司部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被告鄭如芬、謝官任部分:均稱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證據不爭執,目前被告謝官任之財產已被原告查封,希望可以按之前約定按月還款。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及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145萬400元,並簽立借據,約定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1.6%(即自111年11月12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合計為年利率1.34%+1.6%=2.94%;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合計為1.37%+1.6%=2.97%),如指標利率調整時比照機動調整,借款期間為110年7月12日起至113年7月12日,約定按月繳納本息,被告若未依約按月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按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迄今尚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仍未清償。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1紙、簡易資料查詢2紙、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1紙等件為證。被告寅藏公司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被告鄭如芬、謝官任對原告主張之事實亦不爭執。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返還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借款及利息、違約金,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45萬4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附表      編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130萬5399元 自111年11月12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  2.94 自111年12月13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97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6月12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自112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 14萬5041元 自111年11月12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2.94 自111年12月13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97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6月12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自112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合計 145萬0440元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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