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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1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林依蓉

原告
興順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素月
訴訟代理人
陳武璋律師
複代理人
林沛妤律師
被告
王慶鐘
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律師
複代理人
張浚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4年2月19日上午9時30分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定民國114年1月22日上午9時30分宣判,惟因原告更正訴之聲明後,尚未繳足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定期命其補繳,為確認本件訴訟程序要件有無不備,並為避免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徒增當事人之勞費,同時節省司法資源,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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