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1號
- 原告
- 興順隆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素月
- 訴訟代理人
- 陳武璋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沛妤律師
- 被告
- 王慶鐘
- 訴訟代理人
- 王文聖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浚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4年2月19日上午9時30分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定民國114年1月22日上午9時30分宣判,惟因原告更正訴之聲明後,尚未繳足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定期命其補繳,為確認本件訴訟程序要件有無不備,並為避免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徒增當事人之勞費,同時節省司法資源,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