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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10號

返還加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蕭一弘

上訴人
即原告
黃佳暉
即原告
黃茄萓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漢東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瀚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加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具體載明上訴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113年2月16日星期五前(含當日),提出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書狀及繕本,並按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則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逾期未補正任一項,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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