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1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佳暉
- 即原告
- 黃茄萓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漢東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瀚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加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具體載明上訴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113年2月16日星期五前(含當日),提出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書狀及繕本,並按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則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逾期未補正任一項,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