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加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黃佳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佳暉 黃茄萓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漢東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瀚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加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具體載明上訴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113年2月16日星期五前(含當日),提出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書狀及繕本,並按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則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逾期未補正任一項,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 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