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陳珮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珮君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一抹青農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建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10月26 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8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8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 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1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