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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23號

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吳昀儒

原告
黃舜強
原告
黃維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清義
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律師
被告
張敦竣
被告
東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琮閔
被告
鍾埔仁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佩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8月13日上午10時許,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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